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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內地乘搭飛機可以帶充電寶,但根據中國內地航班充電寶規定,合資格的充電寶必須手提,每人充電寶總數最多兩個,並須通過容量、狀況、標誌、召回、機場和航空公司等各項檢查。乘搭內地國內航班時,民航局現行規定亦禁止攜帶沒有清晰 CCC 標誌、CCC 標誌無法辨認,或屬召回型號、批次的充電寶。[1][4]
關鍵要點
- 切勿把充電寶或後備鋰電池放入寄艙行李。
- 內地國內航段要核對清晰的 CCC 標誌和當前召回名單。
- 不論個別容量多大,每人攜帶的充電寶總數不超過兩個。[4]
- 100Wh 或以下一般毋須批准;超過 100Wh 但不超過 160Wh 的,須經實際營運的航空公司批准。[2]
- 容量資料欠缺或無法辨認時,安檢無法核實額定值,實際上應視為不能攜帶。
- 保護好電極,飛行期間保持關機,並聽從機組人員指示。
- 國際行程可能還要加上承運商、出發地、轉機地和目的地的規定。
先閱讀較全面的中國內地出行與網絡連線總指南,再用本文判斷電池能否攜帶。另一份內地機場保安檢查清單講解身份證件、液體、工具和其他行李類別。
航段很關鍵。民航局 2025 年有關 CCC 和召回的通知針對國內航班,所以不要把這份通知自動套用到每一個國際航段。[1] 國際行程可能涉及實際承運商的危險品政策、出發機場、轉機機場和目的地的規定。
| 行程航段 | 最少要核對甚麼 | 由誰作實際決定? |
|---|---|---|
| 內地國內航班 | 民航局限制、清晰 CCC 標誌、召回狀態、承運商通告 | 保安人員、機場和實際承運商 |
| 從內地出境的航班 | 民航局攜帶規定,加上承運商和目的地要求 | 出發地保安和實際承運商 |
| 轉機行程 | 每個承運商、機場及國家或地區的規定 | 各有關營運者或當局 |
| 代碼共享航班 | 實際承運商的規定,而不只是售票方 | 實際承運商和機場 |
使用行程單上顯示的航班編號和實際承運商。如果經平台訂票,請按以外國護照預訂內地國內航班的流程確認實際承運商。
查看機身上清楚印刷的 Wh 數值。如果只印有電壓和毫安時,換算方法是 Wh = V × mAh ÷ 1000,但只有兩項製造商額定值都清楚、並且針對電池組本身時才可使用。不要按外殼大小、市場名稱、USB 輸出或能為手機充電多少次來估算充電寶的瓦時。
| 標示的額定值 | 民航局一般規定 | 出行前要做甚麼 |
|---|---|---|
| 100Wh 或以下 | 手提攜帶,一般毋須航空公司批准 | 計入每人兩個的總數;檢查標誌、狀況、數量、召回和承運商政策 |
| 超過 100Wh 而不超過 160Wh | 須經航空公司批准才可手提;不超過兩個 | 到機場前取得明確批准 |
| 超過 160Wh | 不屬一般旅客攜帶範圍 | 安排合法的貨運或其他替代方案 |
| 額定值欠缺或無法辨認 | 無法可靠分類 | 留下不帶,或出行前取得權威答覆 |
民航局的旅客指南訂明 100Wh 和 160Wh 兩個審批門檻。[2] 另外,國際民航組織 2026 年 3 月的增補規定,每名旅客攜帶的充電寶總數最多兩個,與其容量或所帶其他後備電池無關,並禁止在機上為充電寶充電。[4] 不要把舊的審批類別限制理解為可攜帶數量不限的小容量充電寶。承運商可實施更嚴格的管控,而承運商的批准亦不能凌駕保安檢查。
國航 2026 年 8 月 4 日的通告執行了這項總數限制,保留超過 100Wh 至 160Wh 須經批准的規定,並禁止在機上使用和充電。通告亦禁止放在頭頂行李櫃,要求作絕緣處理後放在前排座位下方或椅背袋內。這些是該航空公司的指示,不能取代你對實際承運商的核查。[5]
乘搭內地國內航班時,在光線充足的地方檢查 CCC 標誌,並把品牌、型號和批次與當前召回資料逐一比對。自 2025 年 6 月 28 日起,民航局通知禁止攜帶沒有清晰 CCC 標誌、CCC 標誌無法辨認或屬召回型號、批次的充電寶。[1]
清晰的 CCC 標誌並不代表全部通過。充電寶仍須有可核實的額定值,符合適用的容量和數量限制,狀況良好,並符合承運商和保安的指示。
不要攜帶膨脹、漏液、破裂、過熱、改裝或損壞的充電寶。如果型號在召回範圍內,按製造商的退回或棄置途徑處理,不要試探機場保安能否察覺。
充電寶屬後備鋰電池,必須放在客艙,不能放入寄艙行李。[3] 民航局旅客指南亦要求每個充電寶單獨作防短路保護。[2]
如果充電寶是在當地租用,而其標籤、擁有權或召回狀態不確定,出行前先歸還。共享充電寶指南另行講解租用歸還和收費。
不要把充電寶改放入寄艙行李、撕去標籤、遮蓋標誌,或在原因未解決時轉往另一個安檢口再試。在辦理登機或登機截止前,查詢有哪些獲准的處理方法。
| 問題 | 安全的下一步 |
|---|---|
| 內地國內航段 CCC 標誌欠缺或不清 | 不要把它帶上這次行程 |
| 型號或批次在召回範圍內 | 按製造商的召回或棄置指示處理 |
| 額定值無法核實 | 交給合資格的同行者,或使用獲准的退回、寄存或棄置途徑 |
| 欠缺航空公司批准 | 向實際承運商查詢;不要以為機場職員可以批准 |
| 充電寶損壞或發熱 | 避免不必要的觸碰,並通知職員 |
| 轉機航段規定更嚴格 | 遵守適用的較嚴格要求,或不帶充電寶出行 |
寄運鋰電池同樣受規管,並非自動可行的後備方案。除非機場職員指示你前往獲准的棄置點,否則不要把充電寶棄於垃圾桶或無人看管的地方。
不可以。充電寶屬後備鋰電池,應放在手提行李內,並受所有適用限制和檢查約束。[3]
不是。按民航局一般規定,100Wh 或以下的通常毋須航空公司批准;超過 100Wh 而不超過 160Wh 的則須批准。[2] 另有每人最多兩個的總數限制,包括 100Wh 或以下的充電寶。[4]
不一定。沒有電池電壓,單憑毫安時無法確定瓦時;能否攜帶亦取決於標誌、狀況、召回狀態、數量、承運商政策和保安檢查。
所引的民航局 2025 年通知專門針對國內航班。國際行程要核查實際承運商、出發機場、轉機地和目的地的要求,不要假設一條規定涵蓋整個行程。[1]
不可以。民航局充電寶通知規定,飛行期間不得用充電寶為電子設備充電,設有開關的充電寶須一直關閉;[3] 國際民航組織的增補亦禁止在機上為充電寶充電。[4] 請聽從機組人員指示,並把它放在方便取用的位置,而不是頭頂行李櫃的袋內,以免出現問題時無人察覺。
不一定。它不能取代容量、數量、狀況、召回、包裝、承運商或保安要求。
不要以為收據或相片可取代清晰可讀的電池額定值和規定標誌。出行前向承運商查詢,或者留下不帶。
只可透過按現行危險品規定獲准接收該電池的服務寄運。一般包裹不一定獲接收,所以不要把寄運當作最後一刻的解決方法。
免責聲明: 本指南提供一般旅客資訊,並不構成危險品批准或保安決定。能否攜帶由現行法律、民航局要求、實際承運商、機場、保安人員、轉機地和目的地當局決定。
Sources checked 2026 年 10 月 4 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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